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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监局印发《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


2026-09-08 21:34:18   作者: 赵玉   8824次浏览   加入收藏  

山东省药监局印发《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

2026年9月1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鲁药监规〔2026〕9号),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规范全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及采购行为,从源头保障中药质量安全。

一、制定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目录

以山东省道地中药材为主,依据《中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山东省中药材标准》《山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允许鲜切药材品种,以及其他适合趁鲜切制、在省内大规模种植养殖和产地加工传统的道地中药材品种,制定《山东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目录》,并根据种植养殖情况适时调整。

二、规范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行为

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要求,结合鲜切药材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品种切制加工标准和规程。鲜切药材应当是目录内品种,其基原和质量(形态除外)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山东省中药材标准》要求,种植、采收、加工等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

三、严格鲜切药材采购炮制

采购鲜切药材的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对采购的鲜切药材承担质量管理责任,采购的鲜切药材应当是列入所在地省药监部门公布的鲜切药材目录品种。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现场审计,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行为的规范提升,促进"基地+产地规范初加工+饮片精深炮制"供应链模式形成。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山东道地药材(如金银花、丹参、西洋参、山楂等)主产区规范产地加工、对接下游饮片企业具有直接指导意义,也为全国其他省份探索趁鲜切制规范提供了示范。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mpa.shandong.gov.cn),发布日期 2026-09-01,发文字号 鲁药监规〔2026〕9号。本文为政策转载整理,具体以官方原文为准。


标签: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山东,道地药材,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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