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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发布《关于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8月20日至9月8日。这是落实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关键配套细则,该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可以跨省销售、使用。
二分法加备案制,让差异透明。征求意见稿将省级标准饮片分为两类:普通品种不存在地区性差异,跨省销售无需备案,由市场调节;临床易混淆品种(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存在地区性差异且易导致用药混淆的)则实施备案管理,由生产企业向使用地省级药监局提交资料,即完成备案并生成备案号。
标签强制提示,压实全链条责任。已备案的易混淆品种必须在标签上标明用药提示:本品非执行本省(市、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临床使用时请关注,严防混淆,并标注备案号。经营企业只能向备案地区销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购时必须核验备案状态,未备案不得采购使用。未按规定备案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在该省销售使用。
过渡政策明确本规定自2027年施行,此前已跨省销售使用的易混淆品种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但企业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对中药饮片行业而言,长期困扰企业的省标饮片跨省流通灰色地带有望就此厘清,道地药材与规范化产品的全国流通效率将显著提升。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中国药店、医药网(2026-08-20至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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