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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教育网
中药材自种、自采、自用的管理规定”具体相关内容如下:
1、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是指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己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的植物中草药。
2、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
(2)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反应、注意事项等。
3、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下列中草药:
(1)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
(2)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
(3)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4、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
5、国家重视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采集使用国家保护品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6、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
7、相关禁止的规定
(1)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
(2)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8、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策略
(1)如必须施用农药时,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
(2)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9、对养殖、栽培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记录其中文名及学名。
10、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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