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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中医条例》将同步废止。
据悉,《条例》共7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与规范、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夯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基础。《条例》强调坚持中西医并重,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还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并在分则各部分进行了细化分解。
二是强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对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作出详细规定。《条例》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医疗设备配置中优化、完善中医医院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其中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条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并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三是健全中西医协同机制,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条例》对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以及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等作出规定,为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作出制度安排。《条例》规定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院应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要求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并将中医药知识纳入西医医师、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内容。
四是规范执业行为,确保中医诊疗活动合法有序。《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具有规定学历,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条例》支持中医医师、西医医师相互学习,规定中医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同时,《条例》还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和行为规范进行了细化。
五是明确中医药参与应急防控及公共卫生工作,强化中医药防治救治能力建设。中医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应急防控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针对存在的不足,《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同时,《条例》规定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以此倡导和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六是突出中药质量管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条例》提出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健全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监管体系,并对中药流通管理、医疗机构中药管理、中药代煎服务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针对民众普遍关心的中药材质量问题,明确规定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剂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同时,为进一步发扬中药炮制特色、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独特作用,《条例》规定应对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定期评估,并及时修改完善;对来源于市级及以上名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简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批准手续,实行按品种批准,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
七是强调中医药学术经验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承,支持师承教育。《条例》规定要加强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本地中医药学术流派学术经验和技艺的整理研究和传承,强化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针对中医药传承不足,师承教育双向激励机制缺乏的问题,《条例》规定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师徒双方在职称评聘评审等方面享有一定优先权,如指导老师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职位晋升、职称评聘、中医药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的优先权利;参加市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继承人,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八是重视中医药文化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条例》规定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本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规定新闻媒体和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教育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卫生健康教育范围。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是更加注重遵循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突出政策的针对性。《条例》要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在政策制定中充分尊重中医药行业的意见建议。《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并征求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医疗机构的意见。同时,就行业内普遍关注的服务价格和医保政策作出制度安排,规定要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药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确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论证。《条例》还规定,在制定或修改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开展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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